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关闭自备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1-27

确政办[2007]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确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关闭自备井的工作力度,促进我县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经县政府研究,自2007年11月16日起,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关闭自备井集中清理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县城规划区内凡仍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县城规划区内自备井的通知》(确政文[2002]18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一周内自行关闭自备井,并报县关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未自行关闭自备井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其取(供)水设施。

2、县城规划区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工地、浴池、酒店等经营性行业,必须严格按照《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确政文[2005]119号)要求,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3、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使用自备井取水施工的必须拆除其取(供)水设施;利用排水沟、河(渠)道、坑(塘)堰取水施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既不拆除取(供)水设施又不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相关费用的,由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建筑工程竣工后仍未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供水,待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后方可供水。

4、县城规划区内浴池、酒店等经营性行业凡使用自备井取水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其取(供)水设施;未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相关费用的,必须补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相关费用;对既不拆除取(供)水设施又不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相关费用的,由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加大环保整治力度,对县城规划区内使用小锅炉、小灶具等造成县城空气环境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浴池、酒店等经营性行业,由县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取谛;对拒不拆除违规设施又不进行环保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为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关闭自备井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关闭自备井集中清理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名单附后)。

7、被清理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开展,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清理整治工作,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