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公安局、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打击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保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保证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城镇公共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了《关于打击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